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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的句子摘抄100字优选好句411句

目录: 优美句子 2023-12-29 17:09:56 网络整理

1、(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2、第一百零一条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3、(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5、(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6、(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7、(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8、(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9、(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10、第七十五条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1、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12、(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13、希望对你有帮助。

14、第九十八条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15、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处理。

16、第八十三条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17、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8、(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19、(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20、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1、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22、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3、(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4、(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5、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26、第八十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27、第三十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28、第三十三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29、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0、(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1、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32、第五十六条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4、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35、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36、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7、(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38、(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39、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40、第四章证据

41、第七十二条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42、(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43、第一百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44、(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45、只有认识艾滋病,才能更好地防治,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学习有关知识,使大家能尽快认识HIV这个人类的大敌,远离艾滋,同艾滋抗战到底。

46、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47、(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48、(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9、第五章强制措施

50、(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51、(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52、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3、(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54、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55、(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56、(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57、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58、(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9、(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60、(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1、(五)人民陪审员;

62、【篇一】

63、第一百二十一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64、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65、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66、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67、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68、(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69、第六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70、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1、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72、(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73、(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74、忘记了是从那一天起,艾滋病这个略带西方色彩的字眼闯如了我们的生活。它惊醒了沉睡中的我们。让我们认识了爱滋,了解了爱滋,惧怕了爱滋,远离了艾滋病人。

75、第九十九条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76、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77、第二十七条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78、第一百零九条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79、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0、(四)有其他瑕疵的。

81、(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82、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8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84、(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85、(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86、艾滋病传染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性接触传播;二是血液传播;三是母婴传播。

87、(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88、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89、(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90、(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91、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92、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93、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94、(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95、(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96、(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97、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98、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99、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100、(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101、第六十八条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102、第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03、艾滋病是英文Acquirdmmumo---DeficioneySynderome的缩写,中文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病”,在很多国家艾滋病被称为“世界瘟疫”或现代的“黑死病”,尽管从发现到现在只有20余年的时间,但其已在全球大规模流行,其实已经证实一点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日常生活接触并不能传染艾滋病,艾滋病传播有三条途径:“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只要我们牢记就好,同时也要知道:共用游泳池、拥抱、同桌吃饭、共用餐具、共用办公办学用具等途径是不传播艾滋病的,因此艾滋病患者不应该被歧视。

104、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105、(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106、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107、(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108、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09、(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110、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111、(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12、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113、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114、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115、艾滋病是什么,说实话我并不太了解,但是我知道艾滋病并不像传闻中的那样可怕,这几天和同学们在一起研读了一些关于艾滋病方面的内容,使我受益匪浅。

116、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17、(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118、(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119、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20、(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121、(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122、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123、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124、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125、第九十五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126、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127、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28、(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129、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130、(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131、第七十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132、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减压切记别出格;外面的世界诱惑多,放松切勿太放纵。“世界艾滋病日”提醒您:珍爱健康,洁身自好,守护幸福生活,远离不良诱惑。

133、第二章回避

134、可以写写艾滋病的科普,在网上搜索一下资料,比如当前艾滋病人数:每年多少人感染。

135、(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136、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37、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在五日内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138、第八十一条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9、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140、生病时要到正规的诊所、医院求治,注意输血安全,不到医疗器械消毒不可靠的'医疗单位特别是个体诊所打针、拔牙、针炙、手术。不用未消毒的器具穿耳孔、文身、美容。

141、(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42、洁身自爱,关注健康,拒绝诱惑,体态安康,注重细节,远离疾病,强身健体,生活幸福,世界艾滋病日,祝福从此刻实行,健康从今时生效,幸福从一生降临!祝你愉快!

143、(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144、勤晒被褥,杀霉菌,勤晒衣物,杀真菌,勤晒体肤,杀病菌,畅通门窗保清新,畅通心态保清爽,畅通胃肠保清澈,三勤三畅保健康,世界艾滋病日,祝你身体健康,远离疾病!

145、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146、(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147、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8、第六十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149、(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150、(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151、(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15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53、预防艾滋的手抄报内容

154、第一章管辖

155、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56、(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157、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158、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59、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160、【篇二】

161、第一百零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6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163、(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164、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5、第四十条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166、(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67、(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168、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169、艾滋病患者在生活中应被我们呵护关心,我相信他们的心里也同样害怕,假使我们不给他们关怀还歧视他们,那么他们还怎么有和病魔做斗争的.勇气呢?我们应给予他们的是更多的鼓励,对他们所遭受的痛苦给予同情和帮助。这种宽容可以赢得社会各种人群的协作,使社会力量集中起来减少艾滋病的危害。

170、第一百三十条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71、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172、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173、第二十九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174、(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175、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76、(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177、(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78、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79、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80、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81、(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182、(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183、(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184、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185、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186、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187、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88、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189、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190、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191、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192、第三十七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193、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94、第七十九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195、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196、(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197、(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198、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199、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200、(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01、第一百二十二条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203、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4、第一百零八条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205、第一百一十条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6、(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207、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208、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09、(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10、第七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11、世界艾滋病日的标志是红绸带。红绸带标志的意义:红绸带像一条纽带,将世界人民紧紧联系在一起,共同抗击艾滋病,它象征着我们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关心与支持;象征着我们对生命的热爱和对和平的渴望;象征着我们要用“心”来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工作。

212、(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13、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214、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215、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16、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217、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218、(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219、(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220、第四十六条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221、(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22、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223、艾滋病是一个严重的传染家,关于艾滋病的问题不仅仅是复杂的医学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需要我们每个人提高警惕,认真关注,关注艾滋病给人类造成的危害,并把我们通过研究性学习得到的知识向身边的人宣传,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它的严重性。工作总结

224、(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225、第九十一条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26、(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2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228、(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29、(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30、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

231、(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232、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33、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234、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35、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236、第一百零七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37、(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238、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239、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40、(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241、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242、第七十一条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243、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244、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245、(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246、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47、(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248、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249、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250、(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251、第三十八条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52、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253、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54、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55、第一百零四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256、(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257、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258、(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259、(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260、(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61、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262、第三十四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263、(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264、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265、然后可以介绍艾滋病是一种怎样的疾病,对人的危害。

266、(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267、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268、(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269、(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270、(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271、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是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的根本措施。2、使用避孕套。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3、治疗性病。及早治疗并治愈性病可减少艾滋病的感染。正规医院能提供正规、保密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服务咨询,必要时可借助当地性病、艾滋病服务热线进行咨询。4、远离毒品。避免共享针头,禁止吸毒,减少血液接触。处理伤口时,一定要注意避免皮肤、眼睛、口腔接触到别人的血液。5、防止交叉传染。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注射、使用没有严格消毒的不安全拔牙和美容等,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272、(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73、(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74、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275、(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76、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277、(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278、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279、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80、(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281、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282、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283、第九十四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84、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285、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286、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87、第八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88、(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89、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90、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291、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292、第五十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293、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94、第八十二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95、(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296、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97、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298、(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299、目前,艾滋病仍然是不治之症。它威胁着每个人和每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300、(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301、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02、其实艾滋病的传播没有那么的可怕,我们不要歧视艾滋病患者,其实对于他们痛苦的不是只身体上的,还有精神上的,他们在和病魔斗争,还有去承受别人鄙夷的目光,这对他们是很大的创伤。所以大家都应该学习和了解艾滋病的传染途径,因为日常的接触是不会传染上艾滋病的。

303、(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04、(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305、人之初,性本善。也许是自私抹杀了我的善良。也许是自己保护的意识让我收起了善良。今天我只能在这里高唱凯歌,百般称赞那些能做到和艾滋病人平等的人,对不起,今天的我依然做不到~

306、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07、第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08、全球艾滋病20年来造成2800万人死亡,目前还有4300万患者,并且每天新增病人1.4万人。我国现有65万艾滋病感染者,去年每天新增192人。

309、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310、(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311、第一百一十二条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312、(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313、(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314、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315、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316、第一节一般规定

317、(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318、(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319、第十三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20、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321、(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322、第五十三条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323、(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24、(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325、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326、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327、第一百零二条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328、(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29、(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30、(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331、人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332、(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3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34、(一)盲、聋、哑人;

335、第七十八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336、(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337、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38、(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339、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340、第一百二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341、(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42、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343、(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344、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345、(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346、(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347、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48、第五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349、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350、还可以写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哪一些。

351、(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52、第一百一十五条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53、(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354、只要按照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去做就不会感染到这种病。就可以不让自己的生命白白浪费掉。

355、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356、人性就在这时体现了。普存忻这个我不太熟知,但是他是有名的艾滋病大使。也许我连他的名字都不会写,可是我从心里崇拜他,因为他有一颗剔透的心,高尚的灵魂。其实我心里也知道,艾滋病是靠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的。可是就是人性的自私,我也保护我自己,如果有一个人他站在我面前说要和我握手,而且告诉我他是艾滋病人,恐怕我也会胆怯,我也会踌躇。可是他呢!毅然的和他们握手,吃饭,交流。也许这些在正常人与正常人之间太微不足道了。可是如果是一个正常人和一个艾滋病人之间,那么是多么的崇高的一种气节。是多么的伟大。他们做到了,可是今天的我真的做不到。

357、第四十二条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58、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359、第二十二条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360、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361、(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362、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363、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64、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365、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66、不与他人共享剃须刀、牙刷等,尽量避免接触他人体液、血液,对被他人污染过的物品要及时消毒。

367、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368、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69、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370、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71、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72、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73、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374、(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375、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376、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77、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378、(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379、(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380、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381、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382、(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383、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84、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385、(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386、(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387、艾滋病是威胁我们生命的疾病,因为艾滋病的威胁也令我们对艾滋病畏惧,对艾滋病人歧视。

388、(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89、(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390、(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391、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92、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393、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394、(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395、洁身自爱,不去非法采血站,不涉足色情场所,不要轻率地进出某些娱乐场所;任何场合都应保持强烈的预防艾滋病意识;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要因好奇而尝试吸毒。

396、还能写艾滋病应该如何预防,具体应该怎么做。

397、(一)重大、复杂案件;

398、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399、(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400、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401、(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402、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03、第五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404、(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405、(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406、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407、(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08、艾滋病是一种有艾滋病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入侵人体后破坏人体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后导致被感染者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409、第一百一十一条证明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

410、近年来,我们对艾滋病这个词可以说是即“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我们听到这个词的名字太多了,陌生是因为我们对艾滋病的了解和认识极少。

411、(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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